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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心办理举报线索规定
时间:2018-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2、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登记,并填写《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举线索登记表》。来人反映问题的,接待人员做好登记,并在当日向负责人汇报。来函反映问题的,统一由负责人拆封。所有举报线索应当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分管领导批示后,举报中心留档备查。

3、其它部门收到或发现的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4、科级以上干部犯罪线索,上级院及县委、人大等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检察长审阅。

5、举报线索登记时应注明其来源、性质及方式,案件来源包括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自行发现等情况;案件性质

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性质不明等;举报方式包括来人、来函、来电、网络等。

6、举报线索在受理登记以后,应当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应在十五日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7、举报线索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登入系统,严格按照系统程序进行操作。

8、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私存、扣压、遗失举报线索。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一经发现,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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