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查询相关案件的律师及相关法律人士,由第二检察部案件管理人员统一接待。
第二条 律师查询案件应持有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委托书,三证齐全才能查阅相关案件。
第三条 对律师提出查阅案件的请求,案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安排查阅,特殊情况可延迟三天。
第四条 律师复印、复制相关案卷材料,一般情况应予准许,特殊情况要征求办案人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芮城县学府西街 电话:0359-3035210 传真:0359-301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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