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严格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第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负责人审核,层报分管院领导和检察长批准。
2、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情况告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或其近亲属。
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人员在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应当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办法酌情资助,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救助资金。
4、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期限。
5、第二检察部和其他部门及时联系,共同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