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听证案件的范围是指:
1、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听证的;(包括不起诉、不立案、不捕案件)
2、不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室作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公开听证:
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听证的;
3、未成年人犯罪的;
4、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听证的。
三、听证人员应当邀请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等社会人士参加。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有关业务部门以及控申工作人员等。
五、听证由第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织,应当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负责人审核,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六、听证时间、地点、案件基本情况应在听证会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以及参加人员。
七、第二检察部检务督察人员、政治部法警队应派员参与听证会。
八、本规定为暂行规定,由第二检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