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高检发[2019]10号《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确保公正廉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检察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 二、对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的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三、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承办人员均应当记录在案。 四、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对如实记录、报告的承办人员打击报复。 五、承办人员记录的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于每月月底前报至第二检察部,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于不如实纪录报告的行为,-经发现,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六、检察人员依规按程序报告纪录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方面规定。
2019年9月3日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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