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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检、省院、市院制定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为充分调动我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检察人员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和工作总量等因素,注重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后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围绕工作矩阵,突出“四看”标准,聚焦主责主业,树立勇于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干、突出实绩;

(二)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三)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四)责权利相统一。

  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坚持个人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统一尺度与分级分类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二、考核组织

  绩效考核工作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检察长指定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政治部、案管、监察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若干名检察官代表、检察辅助人员代表、司法行政人员代表组成。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具体工作要求;

(二)组织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四)向院党组提出考核档次意见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的处理。

  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案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配合。

 

三、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主要为履职情况、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司法能力、职业操守、研修成果、外部评价等内容.

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协助参与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履行辅助职责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

  履职情况主要是承担部门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职责和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等。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实行案件量化为主的综合评价;以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实行任务量化为主的综合评价。

案件量化评价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数量的总和,并按照办理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统计。

任务量化评价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  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主要依据有关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评定,抽样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办理的案件获得上级机关充分肯定,或者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工作经验具有一定区域的良好影响等,应当给予一定加分。办理案件未能达到相关案件质量标准,或在案件评查、抽样评估中出现明显负面评价,应当给予相应减分。

第十  司法能力、研修成果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岗位素能培训、业务竞赛以及承担业务指导性案例编纂、立法司法解释建议调研、专项业务调研分析、规范性文件起草等情况。

第十  职业操守主要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评价。

第十  外部评价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听取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履职有密切联系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监管民警以及上下级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评价。

以上人员或者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类,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类。

第十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主要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考核工作实绩,重点内容为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重大危急时刻的表现等。

 

四、绩效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  每年一月,各部门按照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院制定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检察人员权力清单等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与个人岗位职责,编制、修订量化考核指标,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  检察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管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质量、数量、效率和安全等情况送各业务部门;

(二)征求案管、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三)本人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部门内述职,进行评议和测评;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考核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听取分管院领导意见后,提出绩效考核等次意见;

(五)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拟定考核等次,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研究,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七)将绩效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司法档案。

二十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案管、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考核检察辅助人员时,还应征求其所在办案组织检察官的意见;

(二)本人对履行岗位职责、协助办案、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部门内述职,进行评议和测评;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绩效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考核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听取分管院领导意见后,提出绩效考核等次意见;

(四)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拟定考核等次,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党组研究,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七)绩效考核结果由政治部留存。

第二十  检察官的平时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不定考核等次。

 

五、绩效考核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  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原则上应当是履行职责好、办案质量数量效率高、司法能力强、职业操守评价高。“优秀”比例分别不超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总数的30%;

(二)履行职责一般、办案质量数量效率一般、司法能力一般、职业操守评价一般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被追究司法责任并受到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4、违反纪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确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四)其他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考核年度按照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锻炼或者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绩效考核等次由本院综合考核确定。

第二十  业绩考核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与职务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本办法补定等次。

第二十  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二十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计入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

第二十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不定考核等次的检察官,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按《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党组申诉。

 

六、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差别化发放。

三十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由县人社局财政核定。

三十一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分配:

(一)分别按照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二)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

(三)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依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等次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年终一次性发放。以优秀等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计算基准,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应比优秀的低1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进行相应扣减。

第三十  员额内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检察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发放。

第三十  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金。

(一)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在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二)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和考核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补定等次的,确定等次后应当补发其停发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全部绩效考核奖金,已发出的予以收回;

(四)全部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和按50%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院党组决定后,由政治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五)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考核奖金计入各自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第三十  绩效考核奖金自检察官员额制落实之月起实施。

第三十  本细则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5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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