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物业管理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损失。审查起诉期间,侯克杰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人,严把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标准,耐心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同时,对审查发现的被害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员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公司及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财务合规运行,得到公司的认可和肯定,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
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事实、证据及启示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贯彻最高检关于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和院领导办案的生动实践,对员额检察官履行司法责任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激发起全院干警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强化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发挥“头雁效应”,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