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我院承办检察官会同公安办案民警深入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盗伐林木罪的犯罪现场,复核现场,通报并听取阳城镇政府、部分人大代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承包经营他人黄河滩涂地期间,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权他人私自盗伐属于阳城镇上路村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的杨树18棵、国槐5株,经林业部门鉴定,18棵杨树总计木材蓄积量为5.0228m?,5株国槐总计木材蓄积量为0.258m?。
为贯彻全国检察长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现代化,注重工作亲历性,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刑检部门干警亲临案发现场,复核证据。同时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要求的“三个善于”落到实处,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盗伐的林木属防护林,具有生态、经济等多种价值,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新时代绿色发展的理念背离,在释法说理、充分征求阳城镇政府、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