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孙子小Z现在上小学,他爸爸离家多年,一直未抚养他,他的妈妈属于精神残疾,没有自理能力,我和老伴年纪大了,仅靠地里的收入无力抚养孩子,希望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的爸爸支付抚养费,让孩子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今年3月初,芮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收到这样一份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检察官积极行动,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到居住地实地走访,询问村委主任、村妇女主任等人,详细了解家庭状况,同时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小Z的父亲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小Z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向芮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小Z作为未成年人,母亲因病无力抚养自己,爷爷奶奶年纪大了,家境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及时与本院第二检察部对接,移交案件线索,现我院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院通过支持起诉和司法救助,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体现了检察人文关怀,传递了检察司法温度,守护少年的他勇毅前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